近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 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公告称,2012年2月3日,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银达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